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和聚集荔波籍在外工作的干部和有意愿到荔波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回流”荔波干事创业、共谋发展,决定开展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雁归兴荔”人才回流工作在荔波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回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回流对象及名额
(一)回流对象
根据《荔波县人才引进和回流实施办法(试行)》,优先考虑回流以下优秀人才:
1.县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荔波籍优秀人才;
2.县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优秀人才,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荔波县工作或长期居住。
(二)回流名额
本次人才回流雁归计划引才16人,其中:县、乡(镇、街道)公务员或参公人员3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人,卫生类专业技术人才3人,教育类专业技术人才4人。
三、回流原则
(一)坚持动态补员。组织人社部门结合全县各单位空编情况,在职级职数范围内视报名情况择优补充人员。
(二)坚持岗位对等。报名人员需按照编制相同、岗位对等原则选择拟回流的单位,乡镇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回流至县直部门。
(三)坚持统筹安排。根据报名人员编制身份、工作岗位、专业技能、测试情况等,由组织人社部门确定拟回流单位,报名人员应服从调配。
四、回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勤奋敬业、德才兼备、严于律己、公道正派、甘于奉献、品行端正、熟悉和热爱拟调入岗位工作;
3.公务员(参公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或参公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州(市)级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4.具有符合拟调入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资格条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含医疗、教育人才)
(1)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试用期不定等次除外);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对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对获得博士生学历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3)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医疗类人才
卫生系统人才侧重于回流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临床医学、中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中心卫生院实行定向回流。
(1)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试用期不定等次除外);
(2)高层次医疗人才。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主持开展教学查房、手术带教、疑难病例讨论等工作的临床或医技科室医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其他类型医疗人才。需拥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能力的临床医师。其中,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取得主治医师资格证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4)定向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人才。回流人员需在所回流岗位工作3年以上,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同时一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3.教育类人才
小学侧重于回流英语、科学学科教师;初中侧重于回流语文、数学、物理学科教师;高中侧重于回流语文、数学学科教师。
(1)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试用期不定等次除外);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报名人员需取得相应任教学段或高于任教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并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学经历,须为初级及以上职称;
4.同等条件下,侧重于回流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等次,或近5年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的。
本次人才回流资格条件涉及时限要求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5年10月28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期满影响使用的;
5.尚在试用期的新录(聘)用人员、提拔到领导岗位尚在试用期人员;
6.按照国家和现所在省(区、市)、州(市)、县(市、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其他经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不予回流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试比选、确定岗位、体检、考察、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本次人才回流相关信息由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通过“荔波县人民政府网”(www.libo.gov.cn)政务公开—人事信息(人员招聘)栏目上公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10月28日9:00至11月7日17:00,逾期不再收集报名资料。
2.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报名表》;
(2)本人申请书、毕业证、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身份证明及回流职位(岗位)所需职称证书、执业(职业、上岗)资格证、工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录聘用文件或审批表、转正定级文件、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注:复印件需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4)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荔波县工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在荔波县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人员需将报名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供审核。
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名地点: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事业人员报名地点: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科。
(2)网上报名
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需将《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报名表》及报名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压缩打包(邮件名称和报名材料名称统一为“姓名-雁归兴荔”)后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人员发送报名材料后,需主动联系报送单位,确认报名材料是否齐全。分类按类别报送:
公务员(参公)人员报送: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邮箱:lbgwyglk@163.com,电话:0854-3611590)。
事业人员(教育类)报送:荔波县教育局政工科(邮箱:ljzg3614831@163.com,电话:0854-3614831)。
事业人员(医疗类)报送:荔波县卫生健康局政工人事人才科(邮箱:1904847165@qq.com,电话:0854-3616708)。
事业人员(其他类)报送: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科(邮箱:qnlbrs@163.com,电话:0854-3615613)。
报名人员须认真仔细阅读《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公告》和《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报名表》有关说明,如实填写和提交本人有关信息。所填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名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而影响调动的,责任自负。逾期未按规定报名或经资格审查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报名失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事业单位人员由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配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
(三)综合比选
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由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及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进入综合比选人员名单,进入比选人员按照教育、医疗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3种类别进行分类,分别由教育系统、医疗系统和组织人社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开展比选,比选人数与职位(岗位)回流计划数在3:1比例以内(含3:1)的,比选方式可为考察且择优确定。比选人数与职位(岗位)回流计划数在3:1比例以上的比选方式由比选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综合比选结果报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综合比选设最低分数线为70分,低于70分的不予回流。
(四)确定岗位
根据综合测试情况,确定拟回流人员。采取组织推荐和单位上报需求的方式进行,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报名人员编制身份、工作岗位、专业技能、测试情况等,结合人才需求、全县各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按照编制相同、岗位对等原则确定拟回流单位(其中特别优秀的<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可在征求原意向回流单位及报名人员本人意见后回流到县直部门工作)。
(五)体检
经审定拟回流人选由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主要检查有无影响工作的重大疾病。
(六)考察
由组织人社部门和回流单位组成考察组,到拟回流人员工作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如主管部门不同意调出,及时向拟回流人员反馈意见;如有影响调动的问题,则终止调动程序)。档案审核坚持“凡进必审”的原则,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社、卫健、教育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权限与用人单位选派人员进行审核,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七)办理调动手续
回流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回流调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人才回流工作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回流工程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程序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回流工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三)回流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回流资格;
(四)回流人员在荔波县最低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内不得调离;
(五)本《公告》由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人才回流工作未尽事宜,由荔波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七、咨询电话
中共荔波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854-3611590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科联系电话:0854-3615613
附件1:荔波县2025年事业单位雁归计划职位表.xls
附件2:荔波县2025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报名表.doc
荔波县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