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招聘应届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2 14:39:35 来源:人才引进网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公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是国家医疗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制订医药价格技术标准规范、监测医药价格信息、协助指导省级医药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行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2023年度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注:表中专业为最高学历对应专业。以上专业代码参考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以及研招网最新信息。京内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毕业时须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五)2023年全国非在职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留学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
(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人员请登录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报名表”(见附件)。将填好的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尚未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的提供学生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等材料扫描件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zxbgs@nhsa.gov.cn,接收报名时间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18:00。
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表格式为Word,文件名为“姓名+报名表”(如“张三+报名表”)。
2.证件材料按身份证、户口页、学历学位证(尚未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的提供学生证)、其他资格证书材料的顺序整理为一个PDF文件,文件名为“姓名+证件”(如“张三+证件”)。
3.将上述2个文件放入同一文件夹并压缩后发送至电子邮箱,文件名及电子邮件的主题为“姓名”(如“张三”)。
(二)资格审查。价采中心将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未达到5:1的,经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
(三)笔试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方可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分两部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写作能力,成绩均为百分制,各占50%。笔试公告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未进入笔试环节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四)面试
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与岗位招聘人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人员名单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
面试采用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体检和考察
招聘岗位实行等额考察,根据应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名单。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
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未通过考察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后,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证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专业类别为报考者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三)我单位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对资格审查情况、笔试、面试等有关事宜进行告知,不另行电话通知,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公布信息。
联系电话:010-89061121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报名表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2023年3月21日